日前,武汉一网友因爆料某武汉大学毕业生硕士论文涉嫌学术不端,而被疑似警察人员上门询问。
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随时随地对任意公民进行讯/询问、调查,其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,不得随意侵害、限制公民的自由、隐私等合法权益。
首先,人民警察应当出示相应证件、表明执法身份、说明调查事由。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九条规定,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经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当场盘问、检查。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,公安机关进行询问、辨认、检查、勘验,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,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,并表明执法身份。接报案、受案登记、接受证据、信息采集、调解、送达文书等工作,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,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。
需要注意的是,警服、警衔、警号和人民警察证是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合法凭证,并不需要额外的“执法证”。人民警察只要出示该合法凭证,就可以表明其具有执法身份。
其次,若到证人住处进行询问,应当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出示人民警察证和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,询问证人、被害人,可以在现场进行,也可以到证人、被害人所在单位、住处或者证人、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……到证人、被害人所在单位、住处或者证人、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、被害人,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制作询问通知书。询问前,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。
因上门调查可能对证人、被害人的隐私权、住宅安宁权等造成一定干扰,故法律设置了更加严苛的条件,避免执法人员随意上门调查、影响老百姓生活。
最后,如果被讯/询问人是女性还应当有女性执法人员在场,若是未成年人的则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在场。对于这两类特殊人群的询问要求也是体现了法律对其的关注和保护。
因此,对于疑似警察人员突然上门,应当先要求其出示证件,并记录警号了解拨打110进行核实,并要求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并说明调查事由,若其缺乏相关文书又无法说明理由,且并不属于特殊紧急情况的,可以拒绝其进入住所进行调查询问。